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可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的措施,并可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他进行信用惩戒,以促使其他早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则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随时再由法院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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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起诉后仍还不上债务的,法院可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被判定是暂时无力偿还的,那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债务人可争取分期偿还。永久无力偿还的,那债权人只能在法院审决后,用债务人个人的现有财产进行清偿。
起诉后对方没钱还的,法院可强制执行,如果名下财产仍不够执行,可能会被终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继续执行。还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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