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需要开庭几次才会宣判,开庭几次根据案情决定,在审理期限内审结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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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具体如下: 一、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一审简易案件是在三个月以内结案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后,何时宣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时间还可以延长,并且没有延长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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