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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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起诉离婚,被告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建议被告反诉分割财产,这样可以避免以后争议,同时取得有效判决或调解书后,也有利于以后必要时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将来还需重新起诉。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原件,但是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持有,则就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中,在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致时,法院判案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证据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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