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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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离婚诉讼中会判给男方的情况一般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来确定的。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给母亲,如果母亲不适合抚养,那就给男方。两到八岁的孩子,如果男方的抚养条件更好,也会给男方。八岁以上的孩子如果愿意跟男方,并且男方也有抚养能力,那就给男方。
孩子判给女方男方不给:由于申请强制监护子女比较困难,建议再次与男方协商,并承诺不阻止其探视,而是与他协商探视的频率和次数。如果男方还是不肯给,建议联系法院执行法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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