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2条关于“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据此规定,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因为罚金同样也是一种刑罚,犯罪情节的轻重与罚金数额成正比。但是,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其前提条件是被判处罚金刑的人有财产可供剥夺,如果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必将导致判决的盲目性和空判现象的产生。所以,应当改革目前罚金的裁量机制,在确定对被告人所处的罚金数额时。应当主要以犯罪情节为主,但需适当考虑被告人经济承受能力,在不突破法定量刑的限度下,同样情节的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多判,较差的则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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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机制改革可以大力推进警务机制和勤务制度改革创新,加快构建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的现代警务体系,扎实抓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警务机制改革: 1、“情指勤舆”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警务运行质效和实战能力。打造形成风险防控全面精准、决策指挥高效顺畅、警务数据融合共享、警种优势合成作战、网上网下同步应对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 2、基层警务运行机制和勤务制度改革,提升基础防范水平和源头治理能力。 3、公安执法责任体系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4、强化执法政治责任,细化执法办案责任,明确辅警职责权限,规范协助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责任,深化受立案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异地办案协作和禁止逐利执法有关规定,坚决整治逐利执法、违规跨区域执法等突出问题,改进交警系统执法措施,切实压降交通违法罚款。 5、主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在移民出入境管理、治安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高端人才引进等领域持续发力,不断研究推出更多服务保障举措;着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深化“互联网+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持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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