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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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等。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等。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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