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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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录用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和为其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要每月及时足额给职工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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