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涉及伤害案件的鉴定委托书,应该由公安机关开具。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进行比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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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可以自己拿,可以单位拿。工伤认定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的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当事人,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自己去取,如果职工的那份已经给公司的,则也可以在公司领取。一般社保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会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去领取,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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