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实践中,如果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正常减刑在三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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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8年一般情况下减2-3次刑,最多减2年6个月左右。法律规定实际服刑时间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减刑幅度累计最多4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性没有,因为,只有到服刑的监狱后才可以开始计分,计分累计达到一定的标准,监狱就会向市一中院或二中院提出减刑建议,原判八年没有特殊表现减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2个月,减刑后重新开始计分,两次减刑间有时间间隔规定。
犯罪分子若被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若适用减刑则最多可以减刑一年。因为《刑法》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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