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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 1.由法院直接找到当事人,并进行送达。当事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2.找不到当事人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签收邮件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3.邮寄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后,即视为已经送达。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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