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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内容:当事人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立担保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视为生效;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以公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关于保证部分的担保司法计算内容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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