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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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这么处理: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报废车辆自行处理后的后果: 1.无法注销该车的车辆档案。 2.报废机动车私自转让后上路被查获,交管部门将吊销驾驶人员驾驶证,扣留报废机动车。 3.报废机动车私自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仍将依法追究原车主责任。 4.车主名下有报废机动车未注销处理的,车主将无法正常办理名下车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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