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教育未实行免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普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未对应当享受救助和补贴的残疾人给予救助与补贴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给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残疾人及其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影响残疾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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