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18条:“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B、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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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已经设置且确有困难不能立即加以解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在限期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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