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身有残疾尚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不能发给残疾人证。 ●地方残联如何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残疾人证由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县级残联负责核发和管理。 (2)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3)严格按残疾类别、等级和残疾人证各栏具体要求填写残疾人证,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5)规范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杜绝向非残疾人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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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二、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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