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要看伤残等级,如果是1-4级,可以选择按照原来综合保险的规定支付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按照社保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5-10级,发生在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应当按照社保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基金承担,未缴纳保险的,公司承担)。 建筑工程公司:继续缴纳综保的,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支付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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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规定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可以要求补助交通费和食宿费,具体费用参照当地规定标准; 3、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具体费用参照规定标准;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纳工资、缴费工资。 7、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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