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复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规定有效,并对“同一行为”作了解释。所以,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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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否可以折抵刑期要看最终判决的刑罚。 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期限会折抵刑期,如果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则不能折抵。 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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