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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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认定居间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等。
1、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这种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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