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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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签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有: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是要先判断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用于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对双方有效,不对外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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