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综上,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而公证并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条件。公证的好处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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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 2、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
男女双方应当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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