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即可。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章结婚登记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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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办理以下手续:1、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出生日期、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共同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3、经审查,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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