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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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可以暂缓行政拘留: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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