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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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外地抓人的话,一般要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并且是到外地去抓人的话,一般可以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警察没有异地执法权,在异地只能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协查通报,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后羁押在看守所,再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警察没有异地执法权,在异地只能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协查通报,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后羁押在看守所,再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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