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标不仅仅是一种区别商品的标记,而且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欧盟、美国、中国等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商标的定义都与 TRIPS协议的规定类似。可见,商标作为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正是这种区别功能使商标产生了商业价值。人们根据商标的区别功能来识别不同企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久而久之,人们对质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产生了认同。对同一个商标认同的人越多,这个商标的品牌效应就越好,其价值就越高。因此,商标的功能不仅仅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还包含了人们对商品质量、服务水平和企业商誉等各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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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成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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