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的办理程序遗嘱效力的认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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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如下: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遗嘱人可撤回、变更所立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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