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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孩子办理登记地点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未发现生父母的儿童,在发现地的登记机关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生父母常住户口地的登记机关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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