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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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在工作交接单上写上离职原因为“辞退”,并让单位盖章。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为离职的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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