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北京市两个案件为例:某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8克,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一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许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以被告人许某、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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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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