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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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多种情况。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主张抚养权的一方,已经长期抚养和照顾孩子,且与子女关系良好; 2、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忙一起照顾孩子; 3、想要抚养权的一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4、想要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有固定的住处; 5、想要抚养权的一方在孩子的教育上比对方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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