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的范围: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计划和超计划(含非婚)所生育的婴儿只要其父母一方属园林户口,都可在园林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申报户口。 2、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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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需要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已经起好的名字以及出院时的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即可。如果是农村产妇在家中接生的,去乡镇卫生院开具即可。一定要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及时办理。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需要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孩子已经起好的名字以及出院时的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即可。如果是农村产妇在家中接生的,去乡镇卫生院开具即可。一定要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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