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双方的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等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6、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7、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8、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9、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10、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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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合同主体资格的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合同关系建立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补充合同原件等; 3、合同履行的证据,交货品种、型号、数量、包装、时间、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验收货物等相关原始凭证、收货条等证据材料。付款等原始凭证、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4、根据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5.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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