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6月21日,经本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接收了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财务帐册,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 2、2005年7月21日,清算组通过用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将《申报债权通知书》邮寄给已知债权人。期限届满,只有一家债权人佛山市文化事业基金会申报债权10万元。 3、依法委托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至裁定日(2005年6月6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该司截止2005年9月30日的破产财产可变现情况及清算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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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通过报纸向未知的债权人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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