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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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有以下几种:探视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侵犯或犯罪;探视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探望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有: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传染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在探望时犯罪,损害子女利益的;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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