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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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未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续签是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规定: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劳动者每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要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当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按三倍来支付,且最多支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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