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的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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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是涉及到与人身信任关系的有关合同以及可以替代执行的合同,比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承揽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与人身信任有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丧失了履行合同的信任关系,强制执行不但执行成本过高,也不一定能够实现主张继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申请执行。对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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