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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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一般不需要退还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礼。男方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该彩礼就属于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知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对方主张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彩礼纠纷时女方一般不应该返还男方。但出现下拉情形的除外: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3、给付彩礼方,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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