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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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需要以下材料:抵押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抵押登记申请书、收入证明、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
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抵押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产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书等以及其他抵押登记机关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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