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通管路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只有为了收集证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才可以扣留车辆,而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所以在鉴定、检验结论确定之前,无论是否缴纳押金都不会允许提车,如果鉴定、检验结论一经确定,则必须通知提车。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提车必须缴纳押金。所以交警部门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行政,你的押金完全可以要回。 现实中,只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你提车才需要提供反担保,这种情况下缴纳的保证金,只有在履行完毕民事赔偿义务以后才可以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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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立即停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 二、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 三、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四、抢救伤者或财物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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