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公共交通驾驶活动:(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三)经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售票员、调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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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岁以上,35岁以下,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博士生年龄可放宽至40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国国籍;满十八周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正常履行职责;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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