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鸡奸等)的行为。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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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案的,理论上警察必须出警,如果你举报卖淫,而派出所不出警,其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电话110。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电话12309。
如果公安机关要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要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家属。简单来说,卖淫嫖娼的男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果公安机关要对违法人进行治安拘留,会联系你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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