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一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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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对方无财产的,可以延期执行。法院判决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况严重的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只能延期执行。
如果实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人可申请代位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尚未支取的收入,可由单位协助扣留或提取;如果债权有担保人做担保的,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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