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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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也可以是由房屋使用人承担缴纳。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业主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使用人承担缴纳,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交纳并承担连带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例如: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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