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 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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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损害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如果造成的伤残损害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依法应由下列主体承担: 1、一把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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