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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的配偶去世,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包括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能够就房产继承情况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可以带上身份证原件、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房产证原件一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后,带上公证书原件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2、配偶一方去世后,涉案房屋没有遗嘱,所有有继承权的人不能就房产继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个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在法院裁判之后,带上裁判文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去世时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持购房合同也是可以办理继承公证或者到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的。只是,等房产证出证时,还是去世一方的名字,需要继承人带着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裁决书及房产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登记业务,变更之后的房产证就是继承人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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