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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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劳动仲裁开庭前,劳动者需要带上劳动仲裁申请书、所有的证据原件、身份证和开庭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未请律师的话,可以请相关专业人士,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案情写一份详细的庭审过程。庭审前,依据劳动者一方的证据和用人单位可能提交的证据、用人单位的可能的答辩思路,以及劳动仲裁委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的思路,写一份详细的庭审过程情况材料,包括所有的庭审程序。
劳动争议不能不经仲裁直接起诉,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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