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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会同代管人拟定。方案包括拟拆迁的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价格、补偿方式以及对承租人如何安置等。 之后,拆迁人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方案核准。根据昨日公布的办法,需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拆迁单位法人及其代表身份证明等12种材料。从最初的递件到最后答复申请人,总共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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