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针对康复机构法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县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省级、市级定点康复机构分别由省残联、市州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择优选择。省残联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名单。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同级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康复费是对残疾受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各种费用,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但没有像医疗费、误工费等用专条规定具体标准; 因此,审判实践中要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 只有既是实际发生的,又是必要的康复费用,赔偿义务人才应该负责赔偿。凡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或者虽然实际发生,但不是必要的,赔偿权利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