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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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到法院,胜诉拿到判决书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庭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拿着判决书和公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据法律规定,法院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法院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原持证人因故不交出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使新的房屋所有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户手续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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