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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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条件包括,具体如下:患职业病的主体必须是用肛单位聘请的劳动者;职业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患职业病的原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所患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待遇包括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费用、残疾人和职业病残疾患者的社会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据法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该要转移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该要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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