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一般认为,事实上同样存在一种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房屋的表示,或者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或者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都应当认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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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放弃。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的表示,向出租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超过十五日未作出明确表示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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